中青在线北京2月25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见习记者 焦敏龙)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21批共6件涉“一带一路”建设指导性案例,涵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保函欺诈纠纷、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信用证开证纠纷、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纠纷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淑梅介绍,本次发布的涉“一带一路”建设指导性案例广泛涉及涉外商事和海事审判领域,六个案例六个案由,充分体现了涉外商事海事领域审判的广泛性、专业性和复杂性。六个案例立足于涉“一带一路”建设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指导需求较强的审判领域,积极回应类似案件中反复出现,但仍有争议的法律问题或新类型案件的裁判规则,努力探索涉“一带一路”建设中涉外商事海事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司法导向。
王淑梅以“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为例指出,此案明确了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中国海商法对雇佣救助合同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中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维护公平合理的海上经济秩序和鼓励海上救助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王淑梅指出,在国际国内对《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适用的某些关键性问题长期存在争议的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案的审理,首次明确了该国际公约及相关国内法部分条款的具体适用,对于规范全国法院正确审理同类案件、维护公平合理的海上经济秩序、倡导和鼓励海上救助,保护海上人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国内时事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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