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春节,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进入旺季,涉及烟花爆竹的案件、事故也进入了高发期。近日,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全面强化对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查处一起在高层居民楼里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窝点,收缴烟花爆竹21件。

案情:自家储存烟花爆竹
1月份以来,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全面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检查和相关违法线索收集。其间,民警发现廖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售卖烟花爆竹的信息线索,随即展开调查工作。
1月17日,该大队民警联合红塔区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廖某非法售卖、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在廖某居住的高层居民小区家里查获非法存放的烟花爆竹21件。
目前,廖某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性危险物品,正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查获的21件烟花爆竹已被红塔分局扣押。
释法:烟花爆竹实行许可销售制度
未经许可,无论是生产、运输、储存还是销售烟花爆竹,都是违法行为,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刑事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警提醒广大群众,烟花爆竹不是想卖就能卖,切勿以身试法。同时,倡议广大群众通过有销售许可的合法途径购买烟花爆竹,发现相关违法线索积极拨打110举报。和谐平安春节,需要大家共同参与。
实习编辑:马嘉
审核:刀一波、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