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万荣县公安局
关于“两节”期间继续禁止生产、经营、
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为进一步净化我县生态环境治理,切实维护好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之日起,全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全县任何地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自通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通告》精神,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自通告之日起,公安机关将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密防控、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公安交警必须加大道路巡查管控力度,严防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四、宾馆、酒店、医院、物业公司等单位应当做好本责任服务区范围内禁燃禁放管理工作,设置禁燃禁放标志。对不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非法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村委(居委)、社区、机关单位必须落实主体责任,严密防范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严格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自觉向辖区派出所上缴存留的烟花爆竹。七、近期,公安机关查处两起非法买卖、储存烟花爆竹案,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了行政拘留处罚,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于举报查实的,公安机关将予以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110
万荣县公安局
2022年1月26日


